我們都知道,疫情期間很多公司都是延遲復工的,尤其是疫情嚴重的地區。延遲復工對很多公司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尤其是制造業和服務行業等等。那么疫情期間公司可以開除試用期員工嗎?下面讓我們具體來看看吧!
要看單位辭退理由是否合法,在疫情期間辭退一般屬于違法辭退。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不管在不在疫情期,員工在試用期都是不可以無故解除。公司因為疫情和沒過試用期而解除員工是違法行為。合法解除試用期員工的途徑,有且只有這三種:
1、如果試用期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就必須提供員工簽字的相關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以及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證明;
2、如果因為試用期員工處于醫療期,公司就必須等其醫療期滿,并適當調整工作,再要求其返崗;
3、如果因為試用期員工不適合崗位要求,則公司就得先培訓再調崗,仍然不適合工作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疫情期間公司辭退試用期員工有補償嗎
1、按照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公司和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員工,即使是試用期員工也是一樣的。
2、但是,這需要看單位辭退的原因是什么,并且在試用期間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如果試用期員工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司規定,那么辭退就是合理的,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補償。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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