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婚姻狀態,近幾年來我國離婚的人數不斷增加,已經遠遠超過了結婚的比例,最近國家推行了離婚冷靜期制度。那么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嗎?下面讓我們具體來看看吧!
民政部: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家庭暴力
在4日民政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第1079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其中之一就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不存在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的問題。
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對離婚平靜期的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也有人認為,甄別機制應建立在離婚平靜期,而不應設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案件。對于因家庭暴力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根據《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人同意這一規定,認為這有利于解決沖動離婚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不過,也有意見認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為離婚設定冷靜期并不合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經研究,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家庭暴力等情況,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離婚冷卻期制度不適用于起訴離婚。據我們所知,英、法、俄、韓等國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離婚冷靜期制度應從民法典的正式實施開始實施
目前,通過我國民法典對現行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離婚平靜期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書;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離婚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冷卻期、審查、登記(證明)五個步驟。冷卻期部分,雙方當事人在冷卻期屆滿后30日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2、此外,《通知》還明確,根據《民法典》規定,“以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解除婚姻的申請。
3、通知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向婚姻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在30日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持有關文件,可以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主管部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平靜期屆滿后30日內,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雙方當事人未到齊的,應當離婚登記申請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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