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并不是這個意思,而是針對有些車位不允許買賣,而小區的車位還是可以正常買賣的。下面,我們來看看2020停車位物權法新規定,希望你們會喜歡。
2020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意思是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屬于規劃內車位,產權屬于建設單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規劃外的車位,產權屬于業主共有。判斷一個車位是規劃內還是規劃外,只能依據規劃文件,主要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圖上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附圖上未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外的車位。
住宅小區中各種類型的停車位的所有權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停車位是指小區地下空間中符合項目設立和規劃條件,經過土地流轉手續并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停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計劃在建筑區域內用于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當事各方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達成協議。停車位的這一部分符合《物權法》所要求的專有部分的規定,屬于停車位的建設單位或停車位的購買者。與開發商簽訂購買停車位的合同后,小區中房屋的所有者可以在完成所有權轉讓注冊程序后成為停車位的專有所有者。
2.小區的地下人防停車位屬于小區人防工程所建的停車位,用于非戰時停車。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和公共建筑區域分配規則》第9條規定,公共建筑區域不包括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民防管理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民防停車位的。產權證書不能用于此類停車位,且所有權不屬于開發商或所有所有者。
3.在小區的地上空間中建立的小區地上停車位是用于臨時停放車輛的停車位。地面上有兩種類型的停車位,一種是在住宅建筑區內規劃和建造的停車位,另一種是開發商在計劃外添加的停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車主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屬于車主。”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建筑物所有權糾紛時有幾個具體法律適用問題。 《解釋》第6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除在建筑分區內規劃用于停車的停車位外,占用所有者共用道路或其他場所的其他停車位也應確認為第七十四條所提及的停車位。 3個《物權法》停車位。”因此,建筑區內規劃的停車位屬于開發商;規劃在建筑區中用于停車和占用公共土地的新停車位由小區所有者共享。
1.一般來說,停車位是短期出租。租期屆滿后,如果需要租車位的人太多,物業往往會漲價,而團體將由彩票決定,因此不確定是否可以續簽租約。
2.如果買主在物業辦公室租用了不可轉讓的停車位,那就可以了。您不必擔心在租賃期內沒有停車位的問題。如果是出租的可轉讓停車位,那么該停車位將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出售。
3,實際上有兩種停車位,一種是具有物權的停車位,另一種是從人防工程改造而來的停車位,而人防工程的停車位實際上沒有實物。正確,但有權使用它,不建議您花錢購買用于人防工程的停車位沒有產權,也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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