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辦理協議離婚的一個流程,三十天冷靜期結束之后,并不會自動離婚,還需要雙方辦理離婚才可以領到離婚證的,所以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后一個月辦理離婚就可以領證了。
不會。
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審查完畢后,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冷靜期過了雙方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手續辦理完之后就可以拿離婚證了。滿30天以后的30天內需雙方到場申請離婚證,如果一方不到,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協議離婚失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那么只要準備兩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到當地民政局提交相關材料,并且告知工作人員是來辦理離婚手續的就可以。
2、當然工作人員也會了解一下具體因為什么原因離婚,雙方是否還有感情,沒有感情的話還要咨詢一下雙方對于子女撫養權問題,還有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協商一致,如果協商一致,那么還要填寫離婚登記申明書,并且要在上面簽字。
3、最后工作人員會現場幫忙受理,而且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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