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由于受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各行各業都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很多公司都是延遲上班的,尤其是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會面臨一些財務資金的問題。那么疫情期間公司可以讓員工停薪留職嗎?下面讓我們具體來看看吧!
1、公司不能停薪留職,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2、員工要求停薪留職,公司不應批準。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與勞動法精神相悖。員工主動要求停薪留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不予批準。用人單位既然不需要這名員工,員工也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解除勞動合同。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9.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不合法。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除了法律外,還要考慮人情。比如很多企業也受到了疫情影響,出現了經營困難問題,這時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久病不愈超過一個月者;
2、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
第三條凡屬第二條第1款情況的,由分管領導填寫“停薪留職通知單”,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報送公司領導審批后呈送本人。
第四條凡屬第二條第2款情況的,由員工個人提交“停薪留職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填寫“停薪留職通知單”,報人力資源部核準報送公司領導審批后呈送本人。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根據《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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