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進入新公司新崗位之后,是會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是企業對于新員工未來一段時間能否勝任工作設置的一個考察時期,同時員工自己也可以以此來考察公司。但有的公司竟然會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辭退員工,那么公司這種做法究竟合理嗎?試用期沒過會不會提前告知呢?
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原因很簡單,員工試用期最后一天臨近下班的時候,公司人事才告知員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才決定對試用期員工做辭退處理。這種做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公司是故意在使用廉價勞動力。
如果你公司真覺得員工的工作能力不行,無法勝任工作,那按道理應該早點對員工做辭退處理,不可能等到員工即將轉正的時候予以辭退,這違反常理。
尤其是那些試用期比較長的公司,如三個月試用期或六個月試用期的公司,員工如果真的不勝任工作,頭一個月甚至第一周試用就完全可以確定員工的能力到底行不行,根本用不著等干滿試用期的時候才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所以,公司于員工試用期最后一天以工作能力不行為由辭退員工顯然站不住腳,是沒有道理的,公司的目的是不純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如果人事僅僅以口頭的形式告知員工試用期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但缺乏明確的考核,公司是拿不出對應的證據資料的,這種辭退是不合法的。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解雇、辭退,是可以不提前通知的。
如果公司發現員工不合格或不能勝任工作,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系。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違反了相關規定,求職者可以帶相關有效證據到相關部門投訴,并獲得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該法又說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所以不可以延長試用期并不是絕對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通過勞動合同變更試用期。當然,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最大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可以規定最多6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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