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比較敏感的時期,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時期,一般有三十天,協議離婚需要度過三十天的冷靜期才可以拿離婚證,不可以提前,所以冷靜期是不能提前一兩天辦證的。
1、離婚冷靜期不能提前辦理;
2、離婚冷靜期為30天,逾期后才能依法辦理離婚;如果配偶在離婚時不想受制于冷靜期,則可以走訴訟程序;
3、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均未撤銷離婚申請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總結:
離婚冷靜期一個月是不可以提前的,離婚緩沖期冷靜期的時間是三十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節假日并不影響冷靜期的計算。也就是說,即使在節假日期間,離婚冷靜期仍然會正常計算。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如果遇到節假日,冷靜期會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繼續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需要撤回離婚申請,應當在冷靜期內或者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回手續。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協議離婚。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4、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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