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時期,也是很敏感的一個時期,這個時候雙方可以一起生活,也可以分開生活,沒有法律要求,主要看雙方個人意愿。
這個看夫妻雙方自己的意愿。
法律只是規定提交離婚申請后有三十天的冷靜期,三十天的冷靜期后,雙方要到婚姻登記部門領取離婚證。并沒有強制要求夫妻冷靜期分開過。
協議離婚最快的需要三十天。根據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后,是需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后雙方當事人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看個人意愿。
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是否需要生活在一起,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協議離婚本身就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設立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遞交了離婚協議書以后的30天之內,任何一方反悔離婚的,都能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為三十天。
離婚需要三十天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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