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比較敏感的一個時期,也是協議離婚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一般有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過了之后沒有領證,一般不會有記錄,如果雙方正式解除婚姻關系,領了離婚證,民政局就會有記錄。
離婚冷靜期在民政局有記錄。
法院判決離婚后民政局是有記錄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冷靜期設置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雙方考慮清楚了之后確定是否辦理手續,但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如果是走訴訟離婚的話,那么就可以不用受此規定的限制。
可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愿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注: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