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比較有講究的一件事情,通常都需要經過冷靜期三十天。而冷靜期三十天是不算離婚登記當天的,是從離婚登記第二天開始算起,經過三十天后雙方才可以辦理離婚。
不算。
離婚申請當天不算冷靜期。冷靜期一般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的內開始計算的。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也就是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離婚冷靜期”30天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在這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述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綜上所述: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以及雙方的離婚協議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如果是指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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