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般都會有三十天,在這三十天內,夫妻雙方還沒有結束婚姻關系,所以還是夫妻關系,如果其中一方出軌了,那么就屬于婚內出軌,是可以進行訴訟離婚或者要求賠償的。
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出軌。
因為在冷靜期內,夫妻的婚姻還沒有完全解除。只要還沒有領取離婚證,那么雙方當事人就仍然是夫妻,還存在著婚姻關系。只要是在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的,那么依然算是出軌。只有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冷靜期后領取了離婚證,結束了婚姻關系,那么就不是出軌。
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是:
1、前提要件是,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
2、期間要件是,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
3、主體要件是,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4、機構要件是,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行為要件是,請求發放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對方出軌處理方法如下:
(1)離婚冷靜期對方出軌的,則如果雙方還想離婚的,就要等冷靜期過后去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
(2)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辦理訴訟離婚;
(3)而且如果出軌一方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還可以要求出軌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
1、從你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后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2、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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