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般都會有三十天,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必須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結束之后,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離婚手續,如果超過一個月,就視為作廢。
一個月內不去作廢。
離婚冷靜期結束后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但是必須在三十天以內。
如果超過了30天,那之前的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再想要去辦理離婚證,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冷靜期。
因此,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結束的30天內是有效的,超過了這30天,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計算,是婚姻登記部門受理離婚申請后的30天;
2、可以在婚姻登記收取申請后的30日內,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6、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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