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比較敏感的一個時期,也是法律規定中一個很重要的時期,一般有三十天,通常是從申請離婚登記開始算起,并不是從預約那天算的,并且冷靜期過了之后還要雙方一起去領離婚證。
不算,要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時間是三十日。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在規定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沒有去申請,將會被視為對離婚登記申請的撤回。
夫妻雙方要離婚的,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
1. 離婚冷靜期是雙方共同的義務,必須同時遵守。
2. 在冷靜期內,雙方不得再行協商或訴訟離婚。
3. 如果在冷靜期內出現任何糾紛或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等方式解決。
4. 如果在冷靜期內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需要提前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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